彰化花壇鄉長顧勝敏與廖姓前清潔隊長日前在未經申請程序下,利用清潔隊行政資源,砍除私有地竹子並清運,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聲請沒收犯罪所得12萬0114元。除了圖利爭議外,顧勝敏也被控涉及職場霸凌、違法解雇等。今(10)日,監察院通過顧勝敏的彈劾案,並說明其違法內容。
監察院指出,顧勝敏於108年至113年間對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清潔隊員發動密集且顯不合比例之行政處分,並遂行違法解僱,案經法院判決認定其處分具有重大違法瑕疵在案;復經彰化縣政府於114年12月16日召開安全及防護委員會審議,認定其行政管理手段成立職場霸凌,被彈劾人實質掌握人事權限,卻恣意濫用懲戒及管理之職權違法解僱屬員。
監察院接續說,被彈劾人於112年4月間,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擅自指示清潔隊長動用行政資源,協助特定私人土地進行竹木砍除及廢棄物清運,且未依規定收取新臺幣12萬餘元之清運費用,顯圖利私人並致公帑損失,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6月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全文如下:一、被彈劾人於108年至113年間,對花壇鄉公所清潔隊C員發動密集且顯失比例之行政處分,期間三度實施懲戒解僱,雖解僱事由包含侮辱長官及違反工作規則,惟不論是解僱或調動情事皆經法院判決C員勝訴,並確認其僱傭關係存在。又曾於一年內對C員密集施予28項懲處(含9次大過),更於單月內發布10項懲處(含5次解僱),手段顯已悖離懲處制度促其自省之本旨。上述情事,業經彰化縣政府審議,定性為嚴重之職場霸凌,被彈劾人恃其掌理人事權限,恣意濫權,嚴重侵害基層人員之工作權與身心健康,致使機關公信力蒙塵、行政聲譽受損,違失情節至為重大。
二、被彈劾人明知依花壇鄉公所公告及相關廢棄物處置規定,指定清除區域不含私人土地,且清運巨大垃圾等作業須經正式申請、會勘核定及預繳費用等法定程序,更應恪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不得假借職務圖謀私利,卻於112年4月間,擅自指示清潔隊長動用行政資源,協助特定私人土地進行竹木砍除及廢棄物清運,且未依規定收取12萬餘元之清運費用,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認其違法事證明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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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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