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好想愛愛」!三寶鹽酥雞闆娘與人夫傳慾照 判賠30萬

人夫阿宗(化名)竟與經營鹽酥雞店的女子小柔(化名)過從甚密,兩人不但互傳「寶貝的眼神會不會太有愛」、「好想愛愛」等鹹濕對話,甚至還互傳接吻、裸身相擁等親密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一名人妻小穎(化名),日前發現丈夫阿宗(化名)竟與經營鹽酥雞店的女子小柔(化名)過從甚密,兩人不但互傳「寶貝的眼神會不會太有愛」、「好想愛愛」等鹹濕對話,甚至還互傳接吻、裸身相擁等親密照,小穎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求償8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柔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穎與阿宗於110年6月29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原本穩定正常。不料115年1月初,小穎赫然發現,小柔明知阿宗為有婦之夫,竟多次傳送帶有性暗示的撩撥言語,甚至還傳送性愛影片及照片,對話中更暗示雙方早已發生性關係。

小穎痛訴,事後她試圖與小柔協商,希望能得到一個道歉,不料對方在通話過程中「語氣囂張、出言挑釁、毫無悔意」,完全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讓她精神大受打擊,心理創傷難以平復,因此決定提告求償80萬元。

小柔雖未親自出庭,但具狀答辯,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也不是法律上的利益,認為原告起訴並無理由。小柔同時表示,自己僅高職畢業,靠經營鹽酥雞店維生,還要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不佳,且與阿宗往來時間僅115年1月至2月,侵害時間甚短,小穎求償80萬元實屬過高。

然而法官不採信小柔辯詞,明確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第712號解釋均揭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等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儘管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但「並未否定婚姻關係中,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法官強調,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仍屬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的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的配偶及共同侵害的第三人,自得依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審酌小穎提出的對話紀錄及照片,發現小柔傳送給阿宗的訊息中,充斥「寶貝的眼神會不會太有愛」、「我昨天…看著影片…自己來一下了」、「我愛胖胖的你」、「很有女人味」、「好想愛愛」等露骨內容,甚至還互傳接吻照、阿宗親吻小柔、阿宗裸體使用電腦、小柔穿浴袍等親密照片。

更誇張的是,當阿宗向小柔表示「我老婆有看到你的抖音了」、「不要再聯繫好了」時,小柔竟回嗆:「爭奪戰阿」,態度囂張可見一斑。法官認為,上述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正常分際,足以破壞小穎與阿宗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小穎為大學畢業,從事內勤採購,年收入約80萬元,113年所得約68萬7986元,名下無財產;小柔則為高職畢業,經營鹽酥雞店,113年所得僅1萬元,名下財產總額為0元。綜合考量小柔侵害程度、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法官認為小穎請求8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核減為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2026/06/09 05: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900001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