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戰火延燒房產!她想賣房變現,協議卻成關鍵,前夫能夠「續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後房屋糾紛再掀戰火!女子阿寧與前夫阿坤(均化名)於2024年完成離婚調解,但雙方對共同居住多年的房屋使用權問題始終未能真正落幕。阿寧認為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且有出售房屋及提供子女居住的需求,因此提告要求前夫遷出房屋,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離婚時已有明確約定,因此,判決駁回阿寧的訴求。
判決指出,兩人婚姻關係結束時,曾於法院調解成立離婚協議。當時考量阿坤一時之間搬遷不易,雙方同意在另一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確定前,由阿寧無償提供房屋供阿倉繼續居住,作為過渡安排。
然而,阿凝事後認為情勢已經改變。她主張,前夫不僅曾以她在屋內安裝監視器為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此外,阿坤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向她請求高額財產差額分配,讓她承受沉重財務壓力,因此計畫出售房屋因應未來可能支出,同時也希望將房屋提供給子女居住。
阿凝因此主張,依民法有關使用借貸契約的規定,若貸與人因不可預知的情事而有自己使用借用物的需求,即可終止契約。她認為自己出售房屋及安排子女居住的需求已符合規定,因此提起訴訟,要求阿坤遷出並返還房屋。
不過,阿坤則強調,雙方離婚時已明確約定,他可繼續居住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確定後60日內,這項安排本就是離婚協議的重要內容,並非一般單純的借貸關係,阿寧無權片面終止。
阿坤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早在離婚調解前即已存在,房屋也是該案件的重要財產標的之一,因此相關爭議並非突發狀況,而是雙方當初均能預見的情形。至於子女需求部分,子女長期在國外發展,並非突如其來的居住需求,亦難認屬不可預見事項。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雖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而有自己需用借用物時,得終止契約,但所謂「不可預知情事」,必須是締約後才發生、且訂約當時無法合理預見的事件。
法官指出,阿坤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以及房屋可能涉及財產分配爭議等情況,在雙方離婚調解前即已存在,並非不可預見之事。至於保護令聲請部分,雖然最終遭法院駁回,但該聲請與阿寧主張出售房屋或提供子女居住的需求並無直接關聯,也不足以構成終止借貸的法定理由。
另外,法院也發現,兩名子女在雙方離婚前即長期於國外求學及發展,因此未來可能返國居住一事,並非調解時無法預料的新情況。法官認定,阿凝主張的各項理由均不符合民法所稱「不可預知情事」,無法據以提前終止雙方原先的居住約定。
而目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尚未確定,約定期限尚未屆滿,阿坤繼續居住在房屋內仍具有合法權源。因此,法院認為,阿寧依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規定,要求前夫遷出房屋並返還房屋,均欠缺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全部訴求。
2026/06/08 08: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800001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