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貨輪鈺洲啟航輪於2024年颱風期間擱淺野柳,海委會2025年3月發現油污外洩,依法開罰新台幣60萬元。鈺洲啟航輪所屬公司不服,認為無法證明海面油污是該船造成,因此提起訴願,但近日遭行政院駁回。
負載大型機具的鈺洲啟航輪2024年10月14日靠泊基隆港時,不慎碰撞並導致岸上造價約新台幣3億元的橋式起重機倒塌。後來鈺洲啟航輪於同年10月29日出航,卻因颱風康芮造成海象惡劣,船長當天棄船,船隻10月31日擱淺野柳,一度引發重油外洩憂心;隨後經航港局督促,業者於2025年1月抽除逾280噸殘油,並在2025年9月拖往韓國處置。
行政院近日公布訴願決定書指出,交通部航港局2024年10月30日召開本案第2次應變會議,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已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因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業者的保險公司並在2025年2月26日提報應變計畫給航港局。
決定書說,海委會2025年3月2日在貨輪監視器畫面發現有油污外洩,認定業者未依應變會議命令採取適當防治措施,涉違反海污法,因此發函並經業者陳述意見後,決定裁罰60萬元罰鍰。
業者則提起訴願並反駁,海委會所附監視器畫面不足以認定為海面油污,且所謂經學會影像判讀,只是LINE對話紀錄,並非正式鑑定報告或專業判定文件,無法證明海面油污來自鈺洲啟航輪。另依某公司2025年7月7日檢定報告書指出,3月2日發現的油膜是極薄碳氫化合物層,微量且短暫,無污染情形。
業者強調,貨輪貨艙殘油已於2025年1月14日完全移除,並在隔天驗收完畢。又依海保署2025年9月新聞稿指出,本案最終達成無污染擴散目標,並肯認有賴業者及保險公司依法履行責任,更證明業者處理本案未導致油污染。
業者表示,抽油及油污防治屬高度專業性技術,顯然不是一般船東得自行執行,所提報應變計畫已足供海委會即時聯繫實際執行單位協調應變,但海委會卻將未按照計畫啟動協調機制的不利結果,轉嫁成業者的違法責任。
經海委會提交答辯書,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海委會有委請具衛星及遙測監控海洋污染經驗的學會判讀影像為薄油,且訴願書所附的某公司7月7日檢定報告也指出,研判3月2日油膜事件屬微量、短暫現象,如果不是外部來源,應為船貨及船體移除作業前的殘留油跡。
審議委員會表示,因此,海委會審酌油污位在貨輪擱淺處,不會有第三人船舶經過,且依照油污外洩方向,依經驗及論理法則也可推知該油是在未拆解船貨及船體前的現場設備、船體及零件等外洩油污,海保署依法裁罰並無不妥。
審議委員會也說,此油膜是在3月2日被發現,依相關報告指出,2025年8月28日至9月2日進行重油艙洗艙作業,在完成重油抽出作業時,剩下約11.75公噸的重油無法抽除,因此所訴殘油已於2025年1月14日完全移除不符事實。
審議委員會指出,海保署新聞稿是說明本案貨輪全案油污清除執行成果,只指出2025年1月14日完成抽油作業,總計抽除殘油284.79公噸,顯著降低海洋環境風險等,並未說明已抽除所有殘油,也未提及再也不會造成海洋環境風險,所訴難以採據。因此駁回訴願,維持原處分。
2026/06/07 21:0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55151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