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賣花樹苗未登記可能受罰 中市農業局建議中央:盡速明定種苗定義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個人或業者販售可供繁殖或栽培用的菜苗、花苗或樹苗等苗木,均須申請取得種苗業登記證,違者罰鍰;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表示,蔬果、花卉、苗木等農產品銷售模式日益多元,透過網路平台、社群媒體及小農市集進行交易很普遍。但目前對於哪些商品屬於種苗法規管理範疇、何種經營樣態應辦理種苗業登記,各界仍有不同解讀,實務執行上容易產生爭議。

台中市農業局指出,近期已接獲部分業者及民眾反映,因法規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導致經營者無所適從,甚至出現檢舉案件增加情形。為避免影響農業產業發展及農民權益,農業局已向中央反映爭議事項,農業部農糧署也將於近期盡速針對種苗定義、植物體商品類別及網路販售等新興交易型態,訂定更明確且一致的認定原則,提供地方政府及業者遵循。

農業局表示,種苗業管理的目的在於保障品種權益及維護市場秩序,但在法規適用範圍尚待釐清期間,建議中央以宣導及輔導措施優先,協助業者瞭解相關規定並完成必要程序,期在維護產業秩序的同時,也兼顧農業創新發展與農民經營需求。

2026/06/07 12:5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55104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