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缺席育兒還嗆「不要打擾」成關鍵,小姊妹歡喜改從母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單親媽媽阿美主張,前夫阿強(均化名)自離婚後不僅未探視孩子,也未支付扶養費,雙方幾乎失去聯繫。考量女兒長期由自己照顧,且對父親已毫無印象,阿美向法院聲請讓兩名女兒改從母姓。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長期未盡保護及教養義務,兩名幼女與母親家族已建立穩固認同感,因此,准許變更姓氏。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美與阿強原為夫妻,婚後育有兩名未成年女兒。雙方於2023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兩名女兒的親權與照顧責任均由阿美單獨行使及負擔。
阿美指控,離婚後前夫完全未曾主動聯絡孩子,經她透過共同友人嘗試聯繫,對方甚至回覆「不要打擾」,對孩子成長與生活毫不關心。多年來兩名女兒皆由她獨力照顧,日常生活也與外祖父母及母系親屬共同互動,早已形成穩定家庭關係。
她認為,孩子與主要照顧者姓氏不同,容易造成家庭認同上的困擾,也可能影響孩子人格發展及自我認同,因此希望讓兩名女兒改從母姓,以建立更完整的家庭歸屬感。法院審理期間,阿強強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意見。
法官另委託社政單位進行訪視調查。社工報告指出,父親阿強已超過3年未探視兩名孩子,也未支付扶養費。兩名幼女現年分別約5歲及4歲,均主要由母親照顧,與母親之間具有穩定且正向的依附關係。
訪談過程中,兩名孩子皆表示願意改從母姓,也知道自己未來將使用新的姓氏。社工評估認為,母親對於變更姓氏的意義具有充分認知,且未曾阻撓父女接觸,未來若父親願意與孩子互動,也願意提供適當協助,具備善意父母精神。
報告同時指出,由於父親長期缺席孩子成長歷程,兩名女兒對父親幾乎沒有記憶,生活圈與情感連結也完全建立在母系家庭之中,因此建議法院從兒少最佳利益角度審酌准許改姓。
法院認為,民法規定父母離婚後,若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形,法院得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本案中,兩名幼女長期由母親獨自照顧,與母親家族建立深厚情感及認同,而父親多年來未探視、未聯繫、未支付扶養費,「父姓」在孩子生活中早已失去實質連結意義。
法官指出,若改從母姓,能使孩子的現實家庭生活與身分認同趨於一致,有助於人格發展及家庭歸屬感建立,更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因此,裁定准許兩名女兒改從母姓。
2026/06/07 07: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700002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