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台東1名悍妻曾家暴前夫,遭法院核發保護令限制接近,不料她事後雖稱獲前夫同意搬回大武鄉住處同居,卻又在樓梯間爆發口角,台東地方法院認定保護令具公權力強制力、非當事人可私下了結,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判處拘役50日,可上訴。
大多數人誤以為民事保護令是「家務事」,只要當事人雙方和好或同意,就能當作沒這回事,但法律不允許。台東某悍妻與前夫過去因家暴糾紛,被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除了禁止騷擾,還強制規定她必須遠離前夫的大武鄉住處至少50公尺,有效期限到民國115年底。
不料,這名悍妻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雖然自稱經過前夫點頭答應,便在今年4月中旬直接搬回前夫家同居,但兩人卻在同月18日下午,於住處樓梯間因故爆發激烈口角,前夫憤而報警,警方隨即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悍妻移送法辦。
台東地方法院強調,不論搬回去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前夫同意的,只要妻子知道有保護令的存在,卻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還踏進前夫家,就已經踩到法律紅線。法官審酌這名妻子高中畢業、目前無業且家境貧寒,且犯後坦承犯行,最終依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拘役50日,可上訴,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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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1:5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700131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