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銀行736萬元竟然急辦信託,男子轉移房產遭法院出手撤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峻為公司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不料,公司資金周轉失靈,積欠銀行逾736萬元未清償。就在債務爆發後不久,阿峻竟將名下的土地及房屋,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給親屬阿玲(均化名)。銀行認為此舉意圖規避債權追償,憤而提起撤銷信託訴訟。
判決書指出,阿峻擔任公司向銀行申貸1000萬元的連帶保證人。該公司原本正常繳納貸款本息,但自2025年5月底後即停止還款,依契約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銀行追查發現,截至提告時,尚有736萬餘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而身為連帶保證人的阿峻同樣負有清償責任。
然而就在債務危機浮現之際,阿峻卻於2025年7月,將名下位的數筆土地及建物,以信託名義移轉登記給阿玲。銀行認為,此舉已使債權實現受到重大影響,明顯侵害債權人利益,因此依《信託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庭訊時,阿峻與阿玲並未強力抗辯,甚至表示當初辦理信託是因他人建議未來出售較為方便,也同意銀行主張撤銷信託。不過他們指出,目前相關不動產已遭法院查封,即使有意辦理塗銷登記,也無法完成相關程序。
法院調查發現,阿峻名下除少量股票外,幾乎沒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持有股份價值僅約2萬餘元;至於借款公司名下也僅剩一部無實質價值車輛。換言之,該房地產遭移轉後無法追回,銀行債權恐難獲保障。
法官認為,《信託法》第6條明定,若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阿峻在債務龐大且缺乏其他資產情況下,仍將重要不動產辦理信託移轉,客觀上已造成銀行無法順利對該資產執行取償,因此符合撤銷要件。
不過法院也指出,目前相關土地與建物已遭法院執行程序查封。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查封期間登記機關不得辦理影響權利的新登記,因此即使信託行為遭撤銷,也無法直接命受託人辦理塗銷移轉登記。
因此,法院判決,阿峻與阿玲於2025年7月所成立的信託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撤銷;至於銀行要求立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恢復為阿峻名下部分,則因法律上無法執行而遭駁回。
2026/06/06 07: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600001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