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老母偏心姊姊還精神虐待,次女孝親費斷供4年拒扶養,法官判決每月應支付4000元扶養費,直到母親過世為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74歲老婦阿春(化名)晚年生活陷入困境,僅靠每月約5000元國民年金維生,因女兒已4年未再提供孝親費,甚至失去聯繫,只能向法院聲請扶養費。雖女兒主張母親長期偏心姊姊,還曾對她精神虐待,拒絕繼續扶養,但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說法缺乏證據,裁定女兒每月應支付4000元扶養費,直到母親過世為止。
判決指出,阿春與前夫育有兩名女兒,長女與她同住負責照顧起居;次女則早年離家發展。阿春主張,自己退休前擔任公務員,辛苦將女兒扶養至大學畢業,過去次女也曾固定支付每月1萬5000元孝親費,但自2021年起便以失業為由停止給付,之後更封鎖聯繫方式,讓她求助無門。
阿春向法院表示,目前除了國民年金外,已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加上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欠佳,每月生活及醫療支出相當沉重,希望女兒依法負擔扶養責任。不過次女則透過書狀反駁,指控母親長年偏袒姊姊。她主張,原本屬於父親的房產,後來經過一連串移轉,最終登記在姊姊名下,因此母親其實生活無虞。
此外,她還指稱自己在婚姻及懷孕期間,曾經遭到母親精神虐待,導致她罹患焦慮症,目前無法正常工作,只能依靠丈夫扶養,因此,她認為自己已經無力再支付扶養費。
法院調查後發現,阿春確實僅有國民年金收入,名下無其他可供維生的財產,已符合民法所規定「不能維持生活」的受扶養條件。至於次女雖然聲稱罹患焦慮症且沒有收入,但名下仍持有兩輛自用小客車,且過去具備工作經驗,客觀上並未喪失工作能力。
法官指出,次女指控遭受精神虐待部分,並未提出具體證據佐證,因此難以採信,也不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要件。
法院考量,阿春每月僅有約5000元年金收入,並參酌衛福部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認定其每月合理生活需求約為1萬5000元。扣除既有年金後,仍有約1萬元缺口需要由子女共同負擔。
法官衡量兩名女兒的經濟能力及家庭狀況後認為,雖長女目前無業,但名下擁有母親贈與的不動產;次女則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因,此最終認定姊妹二人應按6比4比例分擔阿春扶養費。據此計算,次女每月須支付4000元扶養費,直到母親過世為止。
2026/06/06 12: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60009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