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台星租稅協定修約 國稅局提醒3大重點 明年開始適用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中區國稅局表示,台灣與新加坡租稅協定修約在民國114年12月底簽署,雙方各自在該協定生效的國內法定程序並且相互通知,並且在2月13日生效,116年1日1日的所得適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參酌雙邊經貿發展,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雙邊貿易的賦稅環境。

主要有三大重點,首先就是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一率修正為10% ,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外增列利息上限稅率10%或特定實質取得利息免稅,有助雙邊跨境貿易的稅負成本。

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若被判定常設機構在台營業利潤,台灣可進行課稅。新的修約將工程常設機構之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外增訂服務常設機構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

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間,原協定規定雙重課稅消除是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即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是為了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的稅額扣抵機制,但是台灣與新加坡都不是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應該與其他生效的租稅優惠一致,企業需要合理時間因應新制調整。所以舊的扣抵機制將於新約上路後的3個年度,也就是116年到118年度的所得仍可適用,但後續就要落日。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的規定以及適用的期限。

2026/06/05 18:5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5003933-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