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表示,近2個月接獲2起民眾陳情檢舉,表示有人透過IG、FB及Line等網路平台,介紹及推薦購買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地區發行的保單。這些境外保單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簽發,也有可能是偽造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
陳清源提醒,此類未經許可設立於台灣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所發行的「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購買可能面臨五大風險。首先,若遇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其次,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再者,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台灣保險法規範,購買相關商品無法獲得台灣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且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境外保單,有被詐騙的風險。
最後,境外保單不被台灣法律承認,消費者支付的保費無法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能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陳清源指出,據保險法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停止保代、保經、公證人或兼營保經代銀行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註銷執照。
金管會重申,任何人均不得在台灣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以協助維護金融秩序穩定。
2026/06/05 07: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5000995-26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