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訴求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環團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外觀 (中時資料照片)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經濟部修訂條款。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法律授權,經舉辧多次座談會歸納綜合學官產業各方意見,凝聚社會共識所頒行抽象性之法規命令,以執行法律之權限,尚難以氣候環境目標的單一因素,即謂該系爭管理辦法之制定有裁量瑕疵,駁回請求確定。

經濟部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該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前於預告訂定時,提供草案請社會大眾提出意見或修正建議,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經濟部,以管理辦法難以達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所定之民國114年發展目標並建議修訂。

經濟部109年12月9日函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規定,明定我國未來2年及114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其旨在定期滾動檢討推廣目標及推動措施,而有關所提用電大戶條款,僅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各項措施之一,將持續檢討各項措施等語。109年12月31日發布管理辦法全文15條,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迄今。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管理辦法未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授權意旨,顯不能達成同條例第6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能源結構以因應氣候變遷之立法意旨,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確定。

2026/06/0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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