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過戶就離婚」成空?夫控妻拿房反悔 還自爆婚外情

「過戶就離婚」成空?夫控妻拿房反悔,還自爆婚外情,法官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主張,與妻子多年來性格不合、衝突不斷,甚至為了離婚,還將房產贈與妻子,不料,過戶完成後對方卻拒辦離婚登記,憤而提起離婚訴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未能證明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程度,且自承婚內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婚姻破裂責任難卸,因此,判決駁回離婚請求。

根據判決,男子阿彥與妻子小涵(均化名)於1998年結婚,阿彥向法院主張,近年來夫妻因個性與生活習慣差異愈發嚴重,尤其雙方對居家收納與生活秩序認知落差極大,導致爭執不斷,感情逐漸破裂,2025年農曆年後更開始分居。

阿彥表示,雙方曾透過LINE多次討論離婚事宜,小涵當時提出條件,只要將位於房產贈與給她,即願配合辦理離婚。基於對協議的信任,他於2025年7月完成過戶,連同房貸轉移安排也一併處理,不料,小涵取得房產後卻遲未履行承諾,拒絕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讓他認為遭到背信,只能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不過小涵強力反擊,她指出,自己始終維持婚姻、盡配偶責任,反而是丈夫長期婚外情,公開踐踏其尊嚴,甚至多次逼迫她離家,並以經濟與居住安全施壓,夫妻關係惡化的主因全在丈夫。她強調,從未同意離婚,也不存在「房產過戶就離婚」的協議;即便丈夫搬離住處,仍偶爾返家並與她同房,顯示夫妻關係並未完全中斷。

法院審理後指出,民法雖規定,若夫妻間發生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得請求裁判離婚,但是否已達婚姻無法回復的程度,須以客觀標準審酌,且提出離婚主張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

法官檢視阿彥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後認為,內容僅顯示雙方曾討論離婚及房產問題,且對話發生期間短暫,尚不足以證明長期失和或婚姻徹底破裂。至於他提出家中照片,指控妻子收納習慣不佳、居家環境凌亂難以忍受,法院則認為家庭環境原本就需由夫妻共同維護,且家中尚有成年子女同住,不能單憑堆放雜物,即認定全屬一方責任。

更關鍵的是,法官指出,阿彥主張「過戶換離婚」協議,但對話內容看不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提出離婚協議書亦未經雙方簽署,難認已有正式合意存在。

此外,阿彥自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法院認為,即使夫妻確有分居情形,時間也僅不到一年,尚難認定屬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完全破裂;而造成分居的原因,阿彥本身亦應負相當責任。法院認定,阿彥未能證明存在由妻子負責、足以使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因此,裁定駁回離婚請求。

2026/06/04 07: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400097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