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林姓男子詐騙運動彩券行下注,結果中獎,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中獎獎不予宣告沒收。(孫英哲攝)
彰化1名林姓男子沒錢玩運動彩券,竟打電話向兩家運動彩券行下注,其中1家被騙下注5萬元,不料,財神爺眷顧,中了8萬2600元獎金。全案一審審結,林男遭法官依詐欺罪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至於中獎彩金因多於被告所詐騙金額,且已由被害彩券行兌獎,不予以宣告沒收。
判決指出,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被告林男以友人的手機打電話到員林市的的1家運動彩券行,向店員佯稱要下注運動彩券,與店員互加為LINE好友,即透過LINE向店員4度下注共15萬3000元,聲稱當天會請人拿下注的錢過去彩券行,店員不疑有他而下注。
114年5月22日深夜,林男撥打電話到彰化市的1家運動彩券行,以同樣手法向店員佯稱要下注後,雙方再互加為IG好友,林男隨後透過IG要求店員替其下注2萬元、3萬元,聲稱他已在趕往彩券行的路上,先幫其下注,導致店員依其指示下注,結果林男未依約前往彩券行,店家始知受騙。
兩家被害彩券行分別向員林警分局、彰化警分局報案,其中彰化市的被害彩券行中獎8萬2600元,並由店家兌換獎金。
林男東窗事發後遭警方傳訊到案,他與員林市的被害彩券行達成調解,依調解約定之條件給付賠償金完畢。檢方偵訊後,依詐欺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林男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投注運動彩券,竟用騙的,酙酌被告與員林市的被害店家達成調解,依犯兩案詐欺得利罪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
沒收犯罪所得的部分,林男已賠償員林市被害店家,故不宣告沒收;另彰化市的被害店家依林男下注中獎8萬2600元,已由店家兌獎留存,兌獎獎金多於被告所詐騙的5萬元下注金額,堪認被告此部分詐騙不法利益,已實際返還被害店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026/06/02 10: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200156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