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店面出租、樓上自住有差!稅務局教一招保住自住優稅

若未來租約終止,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示意圖。信義房屋提供。

不少民眾將透天厝一樓出租做店面,自己則居住在樓上。新竹稅務局提醒,若房屋屬於部分出租、部分自住,且自住與非自住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自住部分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降低稅負。

舉例來說,地主小明擁有一棟3層樓房屋,每層樓面積5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0平方公尺,其中1樓出租作店面營業,2、3樓作為自住房屋使用,只要2、3樓已辦妥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未超過一處,就可依實際使用情形申請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其中,2、3樓自住面積占整棟房屋三分之二,因此所對應的80平方公尺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餘40平方公尺土地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透過區分使用情形,仍可保留部分土地的優惠稅率資格。

稅務局表示,若未來租約終止,房屋全部恢復自住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後,才能讓全部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也提醒,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原本符合優惠稅率的原因或事實消滅,導致不再符合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被補徵稅款及處罰。

2026/06/02 11:1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54024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