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吸食鴨片自撞遭逮,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呈陽性反應。(南投警提供/劉慧茹南投傳真)
曾姓男子施用鴉片後駕車連環肇事被逮。(南投警提供/劉慧茹南投傳真)
台灣毒駕氾濫,屢釀重大傷亡事故。日前南投縣一名曾姓男子施用鴉片後駕車連環肇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其逮捕送辦。檢警認為曾男有反覆實施毒駕肇事之虞,恐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以3萬元交保。
警方調查,5月31日晚間9時50分許,吸食鴉片成癮的50歲曾姓男子,駕駛白色休旅車行經南投市彰南路時,自撞路旁護欄;約1小時後,又行經南陽路迴轉時擦撞停放路旁的白色轎車。
警方到場後發現曾男神情異常、眼神渙散,面對盤查語無倫次。經盤查後,曾男坦承開車前曾施用鴉片,警方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呈陽性反應,並施以平衡觀測測試未通過,遂依公共危險罪將其逮捕送辦。
警方認為曾男有反覆實施毒駕肇事之虞,恐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建請南投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南投地檢署複訊後聲押,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3萬元交保。對於法院裁定交保,主任檢察官賴政安表示,法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但未特別說明具體理由。
無獨有偶,檢警5月29日查獲許姓男子在埔里鎮騎機車毒駕,並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希望展現打擊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
檢方表示,許男於5月29日騎乘機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某處時,因騎車手持香菸遭警方攔查。經施以唾液快篩後呈現毒品陽性反應,警方當場將其逮捕,並附帶搜索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毛重共1.89公克。
警方解送南投地檢署複訊後,檢方認定許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毒駕犯罪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並於30日獲法院裁定准予羈押。
南投地檢署表示,將持續遵循臺灣高等檢察署「強化毒駕查緝執法專案會議」指示,針對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違法行為,採取「強力查緝、從嚴追訴、依法聲請羈押、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及審慎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的執法方針,展現打擊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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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6: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200309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