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名男子與妻子討論離婚事宜時,竟在談判過程中憤而暴走,毆打妻子並企圖對其強制性交,但最後關頭「良心發現」中止犯行。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兩度減刑判處10月。被告上訴請求改判6月,台南分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一名男子與妻子討論離婚事宜時,竟在談判過程中憤而暴走,毆打妻子並企圖對其強制性交。但在最後關頭,男子見妻子驚恐哭泣、全身不斷發抖,頓時「良心發現」中止犯行。嘉義地院審酌他符合「中止未遂」與「情堪憫恕」兩度減刑,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徒刑10月。被告上訴請求改判6月,台南分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此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此案發生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當時被告前往妻子位於嘉義市的住處,雙方因談論離婚事宜發生嚴重口角。被告一時心生憤懣、衝動失慮,竟不顧妻子的反抗,強行抱住對方身體並徒手毆打對方頭部,甚至粗暴地強行褪去妻子的外褲與內褲企圖硬上。
此時,深受驚嚇的妻子蜷縮在床,因極度恐懼不斷哭泣、全身發抖。被告目睹此景,原本暴怒的理智突被激起一絲悔意,決定放棄強制性交的念頭,當場中止犯罪行為。同年8月,雙方也正式辦妥離婚登記。
案經妻子報警訴請偵辦,被告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一審認為,《刑法》強制性交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罪,但考量被告在客觀上並非不能繼續犯行,而是因己意自願中止,符合《刑法》「中止犯」要件,依法得減輕其刑。
此外,法官也衡量兩人原為夫妻,因離婚糾葛肢體衝突而衝動犯案,且被告在見到妻子痛哭後及時悔改、未造成更進一步實質損害,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再度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規定遞減其刑,量處有期徒刑10月。
不過,被告提起上訴,主張他自始至終真誠認罪,且頗具誠意欲與前妻和解賠償,希望能改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利維持友善父母的親職關係。
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量刑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自由裁量事項,原審已詳細審酌被告未理性排解情緒、侵害配偶性自主權等一切情狀,判處10月徒刑,符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且被告上訴後並無新的量刑基礎改變,上訴並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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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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