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國務院公布對外投資新規,7月1日起施行,明定境內投資者不得違規向境外轉移受管制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路透)
大陸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將自7月1日起施行。新規要求,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時,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未經許可,也不得出口、使用限制出口項目,並禁止透過跨境派遣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指導等方式向境外轉移受管制技術與數據。
據中國政府網1日消息,《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已於4月17日經大陸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總理李強5月5日簽署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規定適用於大陸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及居民個人。所稱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
規定指,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規定禁止投資者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和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和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未經許可,也不得向境外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相關項目。
此外,新規也明確對外投資核准備案、資訊報告、跨境資金登記及境外投資安全審查等要求。投資者依法需要履行相關手續的,應依規定辦理,如實提交材料,並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規定指,大陸將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以及相關資產、權益轉讓和處分進行安全審查。
針對違規行為,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項目,相關部門將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並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者,可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資訊等方式申請核准備案,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罰款;拒不改正者,得被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並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規定也明確,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者,將被撤銷核准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罰款。
新規並指,投資者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及其他受託資金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以及以對外投資取得的資產、權益在境外再投資,也依本規定和大陸其他相關規定管理。
2026/06/01 12:0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3/953806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