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母離婚後消失45年!病倒竟要兒扛醫藥費 法院一句話解脫了

母親離婚後消失45年!病倒竟要兒子扛醫藥費,法院一句話解脫了,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自幼父母離異,母親離婚後幾乎人間蒸發,長達45年對他不聞不問,成長過程全靠父親及祖父母扶養長大。未料,男子成年後好不容易勉強自立,卻突然接獲社會處通知,指母親病倒住院,依法需負擔相關醫療與扶養費用,讓他相當崩潰,憤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書內容,男子阿誠主張,母親阿梅(均化名)早在1970年代與父親離婚,離婚前便鮮少照顧家庭,離婚後他的親權由父親單獨行使,母親則從此失聯,再也沒有探視、聯絡,也未支付任何生活費或教育費用。

阿誠指出,自己從小實際上由祖父母協助照顧長大,生活並不寬裕,成長歷程充滿艱辛。多年來,他與母親幾乎形同陌路,至今已有將近45年未曾碰面,甚至連母親人在何處都不知道。

直到日前縣社會處突然通知,指母親因病住進醫院接受治療,依照法律規定,身為子女的他須負擔相關扶養與醫療費用。這突如其來的消息,讓經濟本就不寬裕的他備感壓力,認為母親當年未盡養育責任,如今卻要他承擔照顧義務,實在難以接受,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時,阿誠提出戶籍資料、所得清單與財產資料等證明文件,並由其姑姑出庭作證。姑姑表示,阿誠出生後,母親幾乎沒有盡過母職責任,從小都是祖父母扶養長大;父母離婚後,母親也從未支付生活費、教育費,更沒有關心或照顧孩子,雙方長年完全失聯。

法官認為,母親阿梅當年對未成年的阿成,原本就依法負有保護與教養責任,但阿梅在阿誠成年之前,長期未支付扶養費,也沒有任何實際照顧行為,顯然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法院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已將扶養義務由過去的「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若受扶養權利人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法院可依個案情況減輕甚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以兼顧公平原則。

法官審酌,雙方多年來毫無親情互動,幾乎形同陌生人,若是仍然強令阿誠負擔母親阿梅的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准予免除阿誠對母親阿梅的扶養義務。

2026/05/31 08: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3100073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