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女子阿珠(化名)與男子大偉(化名)自民國88年起同居,自認照顧對方家人、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實上夫妻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以為同居多年就能比照「配偶」提告求償?雲林一名女子阿珠(化名)與男子大偉(化名)自民國88年起同居,自認照顧對方家人、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實上夫妻關係」。沒想到她發現大偉竟與房仲女同事阿花(化名)發展出不倫戀,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求償50萬元。結果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直接駁回,一毛都不用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珠主張與大偉雖未登記結婚,但兩人同居多年、出雙入對,連公司旅遊都一起參加,阿花及其前夫也曾與他們同遊,阿花顯然知悉她與大偉的親密關係。不料,阿珠於114年10月間發現,阿花與大偉早已暗通款曲多年,甚至當面指責她、揚言不利,讓她精神崩潰。
然而,法官一句話就打臉阿珠的主張:「阿珠與大偉間從未成立婚姻關係,不具配偶關係,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自非可採。」
阿珠不甘心,搬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主張「事實上夫妻」應類推適用夫妻身分法益的保障。但法官明確切割:該判決只適用於解決雙方之間的財產糾紛,從未擴及到第三人侵害「身分法益」的情況,不能拿來比附援引。
判決更直指,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所謂「配偶權」必須建立在合法婚姻關係之上。沒有結婚,就沒有誠實義務,法律也無從保護。因此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
2026/05/31 06: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3100002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