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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8歲女子不滿長年照顧無業又重度身障的弟弟,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強調自己沒有工作收入、還罹患精神疾病,生活只能依靠退休金苦撐,實在無力再負擔弟弟開銷。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她名下擁有房地產及投資共9筆、總資產超過1465萬元,因此,認定她仍有扶養能力,裁定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婦人小芬主張,弟弟阿強(均化名)從年輕時就遊手好閒、不務正業,長期依靠父母供養生活。父母過世後,阿強又轉而向她伸手要錢,不僅每月花費動輒數萬元,只要沒錢就持續索討,甚至要求她出售不動產供其花用,還要提供房屋讓他免費居住。
小芬表示,自己如今已58歲,雖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早已沒有固定工作收入,加上罹患精神疾病,需長期就醫治療,目前生活費全靠勞退金支應。她住的城市生活成本高昂,平均每月支出驚人,僅能勉強維持生活,根本沒有餘力再扶養弟弟,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56歲的阿強未婚且無子女,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住在護理之家,每月費用約3萬元。其名下幾乎沒有財產,近2年所得也低到僅有數十元到數千元不等,雖已開始領取每月約1萬5000元的身障補助,但仍不足支付基本生活與照護費用,依法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者」,確實有受扶養必要。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兄弟姊妹之間本就互負扶養義務。雖然手足扶養屬於「生活扶助義務」,不像父母子女或夫妻之間須全面維持生活,但只要扶養義務人仍能維持自己原有生活水準,就必須在能力範圍內提供必要協助。
法院查出,小芬近年雖申報所得不高,但名下擁有土地、房屋及投資共9筆,總財產高達1465萬餘元,且未婚無子女,基本生活負擔相對單純。法官認為,她在扶養弟弟後,仍可維持原有生活品質,難認已達「因扶養他人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程度,因此不符合《民法》第1118條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法院因此裁定駁回聲請,不過法官也補充,若是未來小芬的收入或財產狀況出現重大變化,導致扶養弟弟阿強之後,確實難以維持生活,仍然可以再提出相關證據,向法院重新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2026/05/29 07: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900001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