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癌男遭通知要扶養父親,悲揭童年血淚史有多慘獲判免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自幼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父親不但長年未負擔家計,還沉迷賭博、積欠債務,甚至曾持刀威脅妻子。多年毫無聯繫後,男子日前突然接獲社會局通知,要求他負擔父親扶養義務,讓他憤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多年來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最終裁准男子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男子阿成主張,父母於1968年結婚,直到2007年離婚,他自己從小雖然與父親阿雄(均化名)同住,但是父親長年跑船工作,賺到的錢幾乎全數拿去賭博與個人花用,從未拿錢回家照顧家庭,也不曾負擔他的生活與教育費用。
阿成表示,自己一路都是靠母親辛苦工作才得以長大成人,與父親之間早已超過10年沒有任何聯繫。沒想到,日前他突然收到社會局通知,要求依法分擔父親扶養費用,讓他相當錯愕。
更令阿成無奈的是,他近年還罹患癌症,雖然已接受切除手術,但是後續仍需長期追蹤治療,身心與經濟壓力都十分沉重,根本沒有能力再負擔父親生活支出,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阿承的母親出庭作證時表示,當年丈夫阿雄跑船返家後幾乎都跑去賭博,從沒拿錢回家養孩子,「孩子都是我自己賺錢養大的」。她更透露,丈夫自己賺的錢常常不夠花,甚至還得向家裡要錢。
此外,阿成同母異父的姊姊也證稱,繼父阿雄因為覺得自己入贅很丟臉,長期沉迷賭博,母親過去曾多次幫忙清償賭債,但對方依舊不改惡習,甚至有一次因討錢不成,還持刀威脅母親。
法院審酌相關證詞與證據後認為,阿成從小確實主要由母親扶養照顧長大,父親長年未盡扶養責任,對孩子生活、教育及情感需求均漠不關心,雙方幾乎毫無正常親子關係可言。
法官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若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此制度目的,在於避免讓長期遭父母遺棄、忽視的子女,於父母年老後仍被迫承擔全部扶養責任,違反公平原則。
法院認定,阿雄長期未扶養子女情節重大,若仍要求阿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准許阿成免除對父親阿雄的扶養義務。
2026/05/29 09: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900112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