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余姓和20歲周姓兩名國立大學理工科學生在廢棄小學等處試爆達6次,造成學校教室受損嚴重。(嘉義地檢署提供/呂妍庭嘉義傳真)
19歲余姓和20歲周姓兩名國立大學理工科學生,涉嫌自網路購買原料,製造俗稱「阿芒尼爾」具殺傷力爆裂物,並在多處試爆達6次,近日被嘉義地檢署起訴,並建請法院應將6次試爆犯行分論併罰,就各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今(28)日兩人移審,法院指周男否認部分犯行,唯有採取羈押手段,才能避免兩人相互勾串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裁定即日起延押3個月,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
嘉義地檢署指出,兩名男大生共同謀議,余男購買雷管、黑火藥,周男購置硝酸銨及柴油,分別在學校宿舍和居所內,將原料依比例混合,製成俗稱「阿芒尼爾」爆裂物,自114年12月至今年4月間,先後在高雄市海邊某空地、嘉縣中埔一處空地和廢校20多年的培英國小試爆,25日依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刑法故意以爆裂物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罪嫌提起公訴,今將在押的兩人移審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表示,余男經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但周男從頭到尾僅坦承部分犯行,針對部分案情細節有避重就輕之嫌,考量2人所犯製造爆裂物,為最重本刑5年以上重罪,而重罪常誘發勾串共犯情形,脫免罪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是基本人性,因此有相當理由認周姓被告與余姓被告有相互勾串之虞。
法官認為,被告從114年12月初到115年4月初,數月時間內反覆製造多顆爆裂物,足見被告兩人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為兩人的犯罪行為,對公眾已造成較大危害,除了羈押手段,沒有什麼方式能防止被告勾串共犯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法官因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命兩名男大生今天起再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受物件。
2026/05/28 19: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800460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