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跟人夫調情喊「老公」!人妻揪女同事「主動催離婚」 法官這樣判

台南一名人妻阿芳(化名)發現丈夫小強(化名)竟與女同事阿蘭(化名)在LINE對話中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出現充滿性暗示的親密對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南一名人妻阿芳(化名)發現丈夫小強(化名)竟與女同事阿蘭(化名)在LINE對話中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出現充滿性暗示的親密對話,對方更催促小強趕快跟她離婚,讓她崩潰提告求償6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被告阿蘭確實侵害阿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判決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阿芳主張,她與丈夫小強於104年3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夫妻倆向來互信互愛,甚至可以隨意使用彼此手機。沒想到114年3月間,阿芳查看丈夫手機LINE對話紀錄時,竟發現丈夫與任職同公司的女同事阿蘭互動極為親密。

阿芳痛訴,阿蘭明明知道小強是有婦之夫,兩人卻以「老公老婆」相稱,對話內容不僅互訴愛意,更涉及性行為的親密對話,阿蘭甚至反過來催促她丈夫趕快離婚。這一切讓她飽受背叛的痛苦,陷入憂鬱狀態,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圓滿幸福全被破壞殆盡。

面對指控,阿蘭辯稱自己與小強只是職場同事,對話內容僅是被動回應對方,互稱「老公老婆」不過是同事間的玩笑用語。她更反指阿芳與小強之間早有嫌隙,阿芳曾以生命脅迫丈夫,認為阿芳的憂鬱狀態與自己無關,且強調現今社會不該過度干涉異性間的對話。

阿蘭的律師也主張,「配偶權」並非民法保障的權利,婚姻關係中的承諾違反不應要求第三人負責。

然而法官審閱LINE對話紀錄後發現,阿蘭與小強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還一再表達愛意,對話中明顯涉及性行為暗示,阿蘭也確實知悉小強為有配偶之人,甚至對阿芳不願離婚表達不滿。法官認定,這種互動早已遠遠超越一般職場同事的正常社交範圍,足以破壞阿芳與丈夫之間的婚姻互信與家庭圓滿。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刑法通姦罪已遭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但台南地院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釋字第552號、第554號、第712號、第569號)一再揭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配偶與父母子女關係的婚姻倫理秩序,均屬憲法保障的範疇。

法官強調,刑法通姦除罪化「並未否定婚姻關係中,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基於配偶身分法益已不復存」,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仍屬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的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的配偶及共同侵害的第三人,照樣可以依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審酌雙方學經歷與經濟狀況指出,阿芳為高職畢業,擔任加油站領班,113年度所得總額50餘萬元,名下有土地、汽車;阿蘭同樣高職畢業,在科技公司任職,113年度所得40餘萬元,名下有汽車。考量阿蘭故意破壞阿芳婚姻圓滿,造成阿芳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定阿芳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2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2026/05/27 05:1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700001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