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嘉縣漁電共生案場被撤照 台泥綠案場地主、養殖戶提行政訴訟

台泥綠能永續養殖團隊接手F區養殖前曬池消毒作業。(台泥綠提供/呂妍庭嘉義傳真)

台泥嘉謙綠能位於嘉義布袋、義竹地區的漁電共生一期F區案場被縣府認定無養殖事殖,113年底作出撤照處分,台泥綠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跟縣府打官司,案場內2位養殖戶和2位地主因擔心權益受影響,也參與訴訟行列,藉此表達對縣府行政處分的不滿跟訴求,更指出縣府的決定讓他們承擔最重的代價,情何以堪,對此,縣府農業處回應,已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一切依法辦理。

縣府以「無養殖事實」為由,對台泥綠能漁電共生一期F區案場作出撤照處分,事件延燒至今,不但台泥綠已循行政訴訟程序提出救濟,案場內2位養殖戶和2名地主,因擔憂工作權、財產權與契約權益受到衝擊,也選擇參加訴訟爭取權益,並同步向監察院、經濟部、行政院及立委蔡易餘多方陳情,希望爭取守法者應有的保障。

台泥綠指出,漁光1期是嘉義縣境內唯一已順利發電並具備養殖事實的地面型漁電共生場域,也是嘉義縣境內唯一協力全體養殖戶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漁電共生案場,而撤照事件起因來自單一陳姓養殖戶個別抗爭,能理解主管機關須維持制度管理,也願意與養殖戶維繫良好關係,但台泥綠始終認為,本案並非沒有養殖事實,全區養殖成果迄今亦已達標,撤照處分顯然未盡周全。

台泥綠說明,F區案場內共有3位養殖戶,其中2位漁民自112至今,一直持續穩定養殖,縣府卻選擇祭出不符比例原則的全區廢止許可,苦果卻由守法養殖的漁民與地主承擔,且台泥綠與產生爭議的陳姓養殖戶於仲裁程序中已達成和解,陳姓養殖戶也提供其個人實質養殖的紀錄與文件,顯然農業處當初並未落實調查。

目前參加訴訟的地主與養殖戶,擔心若依縣府要求停止養殖,除須先將魚塭抽乾、曬地約2個月外,後續還須拆除基樁、鋼構及機電設備、回復原始魚塭狀態,整體復原時間至少超過半年,影響他們收入甚鉅,且其中1位提告者為當初響應政府政策、投入科技養殖的漁青,近3年已導入數百萬元設備與技術,認為縣府此次裁處將使他的相關投資面臨重大損失,因此決定提告自救。

受託律師游成淵表示,養殖漁民認為縣府廢止整個F區的容許設置農業設施的許可不符比例原則,導致他的委託人被拖累,參與行政訴訟是希望縣府撤銷處分。

考量司法程序曠日廢時,又聽聞立委出面協調也無法影響縣府的決定,4位地主和養殖戶近期也繼續向監察院、行政院、經濟部等遞交陳情書,請求介入調查縣府處分前是否未進行妥善事實調查。

游成淵指出,法官已開過一次庭,在聽過縣政府、台泥公司和養殖戶、地主的訴求後,希望大家坐下來談,已依法移送行政調解,並訂於6月初進行調解。

雖法官希望以調解取代訴訟,避免訴訟冗導致業者、機關與民眾三輸,因縣府今年1 月9日主動函詢農業部,農業部2月函覆表示「本案尚無以調解撤銷原處分空間」,台泥綠認為,換言之,即便行政法院認定調解全然合法、業者也已備齊解方,農業部與嘉義縣府仍緊閉協商大門。

游成淵說,對於守法養殖戶與地主而言,處分形式上是針對企業,實際承擔後果的卻是依規養殖的他們,轉達養殖戶無奈心情,指在地父母官與農業主管機關,原本應該是最理解、最願意照顧他們的單位, 如今的決定卻讓他們承擔最重的代價。

2026/05/27 14: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7002626-2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