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守護國人行車安全,遏止毒駕危害,台灣高等檢察署於26日請各地方檢察署對於毒駕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之修正規定,經總統於5月13日公布,並自5月15起正式實施。高檢署因此於26日以傳真方式行文,請各地檢署對於查獲之毒駕案件,應積極因應,依規定依法聲請羈押,並適時對外發布訊息。
高檢署強調,毒駕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可能造成無辜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重大損害,高檢署與各地方檢察署對該類案件將持續依法從嚴偵辦,並與司法警察機關密切合作,落實執法、強化防制。
2026/05/26 15:42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44544&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