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中時資料照片)
教育部主張國語日報社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為國語日報捐助財產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而該公司經過多年營運,已累積自身盈餘並受有社會各界協助,無法證明該公司之資產均為省國語會及教育部所出資,況國語日報社公司與教育部屬不同人格,捐助財產既全數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自不能認為是由教育部所捐助,仍判教育部敗訴。可上訴。
行政訴訟部分,教育部在106年作成處分,認定「國語日報社」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國語日報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語日報成立時,財產未超過一半來自政府,並非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撤銷處分。教育部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教育部主張,國語日報是其為推行國語政策而出資捐助成立,國語日報民國37年間,由教育部提供金圓券、注音銅模、印刷機,命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籌設國語日報社,38年起納入省國語會所屬事業機構,45年由省國語會及上訴人以國語日報社資產及另行出資成立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再於49年以該公司資產作為捐助財產,改組設立為財團法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存在捐助法律關係,一審教育部敗訴。
上訴後,高院認為,國語日報49年2月17日設立登記,依法人登記資料及登記證書,均記載捐助人為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等17名自然人,捐助財產新台幣135萬4,387元3角1分。
高院表示,國語日報之設立,是經國語日報社公司全體董事決議,將公司之組織變更為財團法人,而方等17人當時即為國語日報社公司董事,並具有管理公司資產之權限,其等於49年2月17日以國語日報社公司之資產135萬4,387元3角1分捐作為設立基金,目的即是本於董事身分為上開董事決議內容,足認方等17人確實是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成立捐助章程而捐出財產,合於民法關於捐助之定義,與捐助財產是否為其等個人所有無關,不影響捐助人之認定。
2026/05/26 13: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600257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