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小二童撞傷同學 ,爸媽喊「難在校監督」仍判賠25萬 。(中時資料照)
新北1名小二男童在走廊以「向後跑跳」方式行走,在轉角處撞上另名同學,造成對方流鼻血、輕微腦震盪及肩膀、大腿挫傷。受傷男童家長事後提告要求對方父母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男童有過失,父母也不能任意以案發地點為學校、老師也要負教導之責,或父母未能隨時在校監督為由,就免除共同負擔教導責任,判決男童及父母應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根據判決書,一名小二男童小明,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15分於走廊上以「向後跑跳」之方式移動,於走廊轉角處撞上另一名同學小正,造成該名同學鼻子挫傷出血、輕微腦震盪、拉傷、大腿及肩膀挫傷。小正家屬事後對 小明父母提出應連帶賠償30萬元。
小明父母出庭時辯稱,小正遭受撞擊之位置為後腦杓,依物理原則,人在倒退狀態行進之速度不可能太快,若小明在行走,不至於無法閃避而正臉與小正發生撞擊,且夫妻兩人均有教導兒子須遵守校規,但兩人無法入校緊盯兒子任何行為,只能委由學校或老師加以管教,因此要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法官綜合各項證據審理,小正於走廊轉角處以向後跑跳之方式移動,其雙眼未直視前方,導致其無法注意前方之狀況,難以避免撞擊當時行經於轉角處之同學,小正確有未盡注意義務過失。
法官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小明走到轉角處本就有視線死角,難以預見小正會突然以背向跳躍之方式於走廊轉角處跳出,對此突如其來之行為,顯然無法適時反應或預防。
法官更認定,教導孩子不得任意於學校走廊背向奔跑或嬉戲,理應為父母所應負之教育責任,不得任意以案發地點為學校、老師也要負有教導之責或父母未在現場,就免除共同負擔教導責任。
因此法院最後認定,小明父母可請求醫療費5萬36元、診斷證明及收據副本費6965元、洗衣費及制服費59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25萬7591元。
2026/05/25 09:4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139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