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控尪與女主管過從甚密! 澎湖人妻怒告侵權求償百萬

澎湖一名人妻阿芳(化名)控訴,丈夫阿德(化名)與職場女主管小美(化名)互動親密,不僅頻繁出入對方住處、共乘機車時小美還把手放在阿德腰部,甚至疑似「同居過夜」。(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澎湖一名人妻阿芳(化名)控訴,丈夫阿德(化名)與職場女主管小美(化名)互動親密,不僅頻繁出入對方住處、共乘機車時小美還把手放在阿德腰部,甚至疑似「同居過夜」,讓她精神崩潰,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然而,澎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判決阿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阿芳與丈夫阿德於民國101年結婚。阿芳指控,阿德自114年9月起與任職同單位的女主管小美互動曖昧,不僅多次進出小美住處,甚至於9月13日、15日兩天在小美家過夜。阿芳認為,兩人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她的婚姻幸福,侵害她的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不過,阿德與小美雙雙喊冤。小美辯稱,自己因遭丈夫家暴,緊急決定搬離住處,阿德得知後基於同事之情,才同意暫時提供住所讓她堆放家當。小美強調,自己進出阿德住處都只是短暫取放物品,從未過夜;至於被拍到共乘機車時將手放在阿德腰部,只是為了行車安全,絕無任何曖昧。

阿德也澄清,當天是因自己剛從台北出差回澎湖,才請小美到機場接機,回程由他騎車,小美僅在下車時短暫扶了一下他的腰部。他強調,兩人只是單純的主管與部屬關係。

澎湖地院審理時,當庭勘驗阿芳提出的監視器畫面。結果發現,114年9月13日凌晨0時5分,小美確實提著物品進入阿德住處,但不到半小時,0時29分她就已離開。另9月15日凌晨2時33分,小美再度進入阿德住處,結果才過「1分鐘」,她就牽著機車離開現場。

法院認為,監視器畫面不僅無法證明小美在阿德家過夜,反而顯示她短暫進出後隨即離去,與被告二人所稱「只是取放物品」的說法相符。

此外,法院也指出,阿芳提出的共乘機車畫面中,小美將手放在阿德腰部,此舉屬於機車後座乘客常見的行進安全措施,不足以認定為親密行為。且阿德當天確實剛從台北出差返澎,小美前往接機後隨即返回工作崗位,有出差紀錄、機票收據及請假紀錄可佐。

法官進一步表示,小美進出阿德住處的時間點,與她遭家暴、緊急搬家的時間點「時點接近」,被告二人辯稱是因搬家需求而暫時寄放物品,並非毫無根據。況且,阿芳始終未能提出被告二人有親吻、擁抱或其他親暱互動的直接證據。

澎湖地院認為,阿芳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二人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界線的行為,自難認定侵害配偶權。最終判決阿芳之訴駁回,不僅求償100萬元落空,還得負擔全額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2026/05/24 05: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400002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