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獸父伸狼爪10年!女兒成年後崩潰求助 法院裁准「免養」

獸父伸狼爪10年!女兒成年後崩潰求助,法院裁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自幼遭親生父親長期性侵、猥褻,陰影纏身數十年,成年後因精神狀況惡化求醫,才逐步揭開埋藏心底的黑暗往事。女子後續提告父親妨害性自主,雖因追訴權時效問題不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多年來對女兒造成嚴重身心侵害,情節重大,若仍要求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裁定准許免除扶養義務。

據判決指出,女子小芸在幼年時父母離異,她不幸長期遭到父親阿國(均化名)以撫摸生殖器、強吻等方式性侵害。阿國甚至多次將年幼女兒強拉到床上、車內,進行不當性行為,還威脅不得對外透露,導致小芸長年活在恐懼之中。

小芸成年後,情緒與精神狀況逐漸惡化,經醫院通報後接受心理治療,並被診斷需長期服藥控制病情。她之後鼓起勇氣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因為相關犯行距今已久,檢方最終以追訴權時效完成,作成不起訴處分。

然而,事件並未因此落幕。近年阿國年老病重,長期臥床,已被安置於長照機構,每月照護費高達3萬元,名下卻毫無財產與收入。依法,子女原本須負擔扶養義務,但小芸認為,父親當年對她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如今卻還要她扶養加害者,根本無法接受,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阿國方面則透過特別代理人抗辯,否認曾對女兒小芸性侵,並主張自己年輕時曾赴大陸經商,雖然生活困難,仍然有寄錢返家,不算完全未盡扶養責任;另指出小芸提出的醫療紀錄與案發時間相隔多年,難認兩者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不過,法官審酌後認為,小芸早在數年前檢警偵查時,就曾具結詳細陳述遭父親性侵經過,內容具體一致,且當時她尚未面臨扶養問題,並無虛構動機。法院也指出,家內性侵本就隱密,受害人常因羞恥、恐懼難以求助,加上當年社會氛圍與制度不完善,未能即時留下證據,並不代表事件不存在。

法院指出,父母本應保護、扶養子女,但阿國不僅未善盡父職,反而對年幼女兒施加長期性侵害,已屬對身心的重大不法侵害。若法律仍要求受害人負擔扶養責任,無異於再次傷害,顯然違反公平正義。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認定本案情節重大,裁定准許小芸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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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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