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只是掛名在他們名下而已」 婦人棄繼承遺產獲准脫離關係

「只是掛名在他們名下而已」, 婦人拋棄繼承遺產,獲准脫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自幼因生母改嫁,被辦理收養登記到表舅夫妻名下,但她坦言,自己其實從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數十年來始終由生母扶養長大,與養家幾乎沒有互動。直到養父過世處理遺囑時,她才重新意識到自身「養女」身分,決定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家。

根據判決,婦人阿蘭(化名)幼年時因生母改嫁,被收養到表舅夫妻名下。不過,阿蘭向法院表示,雖然戶籍上存在收養關係,但自己實際上始終住在本家,由生母親自照顧長大,從未與養父母同住,也未曾接受對方扶養。她雖知道有養父母存在,但彼此鮮少往來,從未真正把對方視為父母,「只是掛名在他們名下而已」。

阿蘭指出,養母早在2003年過世,當時她並未參與遺產繼承;直到養父日前過世,家屬處理遺囑問題時,她才再次想起自己曾被收養。她表示,自己對養父遺產沒有爭執,也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希望能正式解除這段名義上的親子關係。

法院調查發現,阿蘭的生母已過世,而本家與養家兄弟姊妹均簽署同意書,支持她回歸本家。此外,養父母生前未實際負擔照顧責任,雙方長期缺乏共同生活與親子互動,也沒有建立實質家庭關係。

法官審酌後指出,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原則上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除非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情形。本案中,收養關係僅具形式存在,阿蘭未享有養家遺產利益,也未與養父母形成實質親子生活,難認解除收養會造成不公平結果。

法院認定,阿蘭聲請終止與養父、養母間收養關係,與法並無不合,因此,裁定准許。依民法規定,收養關係終止後,她也將回復本姓,並恢復與本生家庭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026/05/18 13: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800108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