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住娘家不肯搬!前妻怒告討房,法院認證「須限期搬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離婚多年的前夫妻,因房屋居住權爆發激烈糾紛。女子離婚後,念及過往夫妻情分,讓前夫持續居住在自己貸款興建的房屋內,不料多年後因自己有居住需求,希望對方搬離,卻遭拒絕憤而提告。法院調查後,甚至比對Google街景,確認現存房屋並非男子幼年居住的舊屋,而是女子婚後貸款重建的新屋,判男子須搬離返還房屋。
判決書指出,女方小雅主張,該處房屋是她於2012年申辦貸款後出資興建,房屋座落土地則向國產署承租。兩人婚後共同居住,直到2018年離婚後,男方阿豪(均化名)因工作不穩、無力負擔扶養費,仍繼續住在屋內。
小雅表示,當時念及多年夫妻情誼,未立即要求對方搬離,但是近年因為她自己有入住的需求,希望前夫阿豪返還房屋,對方卻始終拒絕遷出,因此,依法提告請求返還房屋。
阿豪則抗辯,自己從小就在該處長大,房屋原本就是父母在1980年代陸續興建,土地也是家族早年使用的「權利地」,質疑前妻向國產署辦理租用時,謊稱房屋屬於她所有,因此租約程序並不正當。
法院審理時發現,本案最大爭點在於「現在的房屋究竟是誰興建」。由於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依法須認定真正出資建造的人才是所有權人。法官檢視雙方證據後,確認男方確實自幼住在該地,且其提出的父母離婚協議書,也能佐證早年居住事實。
不過,法院進一步調閱Google街景照片發現,1998年至2000年,現場原本是紅色斜屋頂建物,但到了2013年後,已變成平頂白色房屋,外觀與原先建築明顯不同。法院也勘驗現場,確認目前房屋與鐵皮車棚均屬後來新建,並比對女方提出的2012年貸款資料,認定現存房屋確實由女方貸款出資興建。
法官認為,即便男方從小住在該地,但原有舊屋早已拆除,現在存在的建物屬於新建房屋,自應以實際出資興建者作為所有權人。男方雖提出對話紀錄,聲稱房屋是自己興建,但無其他具體證據可佐證,難以採信。法院認定,女方為房屋所有權人,而男方並無合法居住權源,因此判決男方必須將房屋騰空返還。
2026/05/17 07: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700002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