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逝領完退休金才拋棄繼承,法院一句話打臉:不能只拿好處,因此,判決繼承權仍然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積欠銀行超過50萬元債務過世後,兒子原本向勞保局領取逾30萬元勞工退休金,之後卻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圖切割亡者債務。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家屬既然已經主動領取亡者退休金,等同實際行使繼承權,事後再主張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因此,判決繼承權仍然存在。
判決書指出,婦人阿秀(化名)生前積欠銀行約50萬6614元及利息,銀行早已取得債權憑證。阿秀於2025年死亡後,銀行原本打算向勞保局執行她名下勞工退休專戶內的退休金,卻發現帳戶內金額早已被領光。勞保局函覆指出,阿秀過世後不久,他的兒子已提出申請,並成功領取共30萬3524元退休金,因此專戶已無餘額可供執行。
銀行進一步追查才發現,阿秀的兒子領完退休金後,竟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且已獲法院准予備查。銀行認為,兒子既然已經領取亡者退休金,等於已經承認並行使繼承權,依法不得事後反悔,因此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
法院審理時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專戶內累積本金及收益,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換言之,該筆退休金本質上屬於死者遺產的一部分。
法官也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繼承人原本雖可依法拋棄繼承,但若已經以積極行為處分、受領或取得遺產,形同承認繼承,此時若再允許拋棄繼承,不但損害債權人權益,也會讓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狀態,因此法律並不允許。
法院認為,兒子在阿秀死亡後,主動向勞保局申請並領取退休金,已屬積極取得遺產的行為,足以認定具有繼承意思。之後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律上難認有效。因此,判決確認兒子對阿秀的繼承權仍然存在,銀行未來可在其繼承遺產範圍內,繼續追討相關債務。
2026/05/16 07: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00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