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婦人指控王姓女加油站長,包庇蘇女丈夫與王女姊姊在加油站偷情,傳真文件誹謗,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蘇女未盡查證義務,判刑3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台南一名蘇姓婦人懷疑老公張姓男子與在加油站工作的王姓女子有曖昧關係多年,聽友人說她的老公常到加油站找王女,去年7月她傳真內容為「王姓站長『包庇』她姊姊,讓姊姊男朋友每晚在辦公室跟姊姊約會,而且姊姊是小三吔,把加油站當偷情場所」。加油站王姓女站長怒告蘇女誹謗,法官認定蘇女未經查證即誹謗王女名譽,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蘇女到案時否認犯行,辯稱:「我認為王姓女站長有包庇她的姊姊,因為我是聽江姓友人指證,她說我老公都會去加油站找王姓女站長的姊姊,王姓女站長也知道這件事情」等語。
蘇女的律師辯稱,傳真的內容僅可能有提告的王姓女站長及會計知悉,最多也僅加油站員工知悉,不符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要件;另外,王姓女站長涉嫌包庇其胞姊一事,是蘇女求證該加油站員工而得知,蘇女無誹謗故意,且加油站另有員工亦認為蘇女配偶為王姓姊姊的男友,王姓女站長身為主管卻未加以制止或管束此情,確經合理查證,認為係真實。
另外,提告的王女是加油站站長,她所管理的工作場域具備高度危險性,稍有不慎將危害周圍建築物及人員,她卻使底下員工、即她的姊姊利用工作場所約會,忽略工作人員可能因一時不察而產生其無法承受之風險,該情況顯然涉及公共利益。
蘇女又辯稱,她與張姓老公老結婚17年且有2名子女,因得知丈夫與王姓姊姊外遇而徬徨無助,她僅想積極挽救家庭,才傳真本案文件,僅為防衛婚姻、保護憲法的婚姻合法權益,所為證明為真,並非誹謗。
法官認為,蘇女僅因王姓女站長與其胞姊是同事又是姊妹,得知她的老公前往加油站,即據以推論王姓女站長應知偷情一事,並自行推論出王姓女站長有包庇縱容其胞姊,缺乏事實基礎,且蘇女未向王姓女站長求證,難以認定蘇女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因此誹謗罪成立,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2026/05/16 13: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179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