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就各做各的工作,假結婚露餡!男子兩度助陸女闖關,分別就2案各判處6月徒刑,合併執行10月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為了協助大陸女子來台工作,竟兩度赴大陸假結婚,再返台向移民署申請「陸配來台團聚」,企圖藉婚姻名義讓對方合法入境。不過移民署面談時察覺異狀,發現雙方對交往細節說詞兜不攏,最終識破假結婚手法,成功攔阻入境。
判決指出,男子阿鎮先後於2012年及2014年間,兩度前往大陸,分別與陸籍女子小蓮及小薰(均化名)辦理結婚登記,之後返台持相關結婚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陸配來台團聚。
檢方調查發現,阿鎮其實並無與2名女子建立真實婚姻與共同生活的打算,而是透過介紹人牽線,協助對方以婚姻名義進入台灣工作。阿鎮甚至坦承,介紹人曾告知「如果喜歡就在一起,不喜歡就各自工作」,顯示雙方婚姻欠缺真意。
其中,阿鎮與小蓮於大陸辦理結婚後,2013年返台申請團聚,但移民署進行個別訪談時,發現雙方對交往過程、互動細節等說法差異甚大,因此拒絕申請。之後雙方旋即辦理離婚,更讓假結婚疑點大增。
隔沒多久,阿鎮又再度赴福建福州市,與另名陸籍女子小薰辦理結婚,並於2014年再次向移民署申請來台團聚。不過移民署再度透過訪談察覺異常,認定雙方婚姻不實,因此同樣駁回申請。
法院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即便形式上持有合法結婚文件,但若是透過虛偽婚姻、詐欺方式取得入境資格,實質上仍屬非法。
法官認為,阿鎮先後兩度利用假結婚方式,企圖協助陸籍女子非法入境,已危害國家入出境管理秩序及社會安全,所幸均遭移民署及時查獲,尚未真正入境成功,因此依未遂犯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阿鎮犯後坦承犯行、過去並無重大前科,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分別就2案各判處6月徒刑,合併執行10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條件是須於判決確定後10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
2026/05/15 15: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500141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