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警分局35歲周姓員警曾與65歲許姓監理業務代辦業者合作,由他對已經被「吊扣」車牌車輛開單,使車牌被「吊銷」,就能到監理機關重新請領車牌。不法所得近190萬元,桃園地檢署依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起訴2人。(賴佑維攝)
桃園市蘆竹警分局35歲周姓員警曾與65歲許姓監理業務代辦業者合作,由他對已經被「吊扣」車牌車輛開單,使車牌被「吊銷」,就能到監理機關重新請領車牌。圖利4車153萬7300元,桃園地檢署依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起訴2人。
檢方起訴指出,35歲桃園市周姓員警曾任職大竹派出所、南竹派出所,負責取締交通違規、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65歲許姓男子為汽車監理業務代辦業者。
檢方也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超過60公里,需「吊扣」6個月,但只要車主另因車輛未懸掛車牌、使用他牌或牌照於吊扣期間而行駛於道路上,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但車主牌照已吊銷後無從吊扣,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致使該等業者利用實務上交通法規慣例,勾結配合員警以不實開單、當場未禁止違規人行駛或未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逕由車主或代辦業者將違規車輛駛離方式圖利車主得以立即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
周姓員警跟許姓業者明知道規定,為使違規車輛得以盡早重新申領牌照,讓許男可以順利轉賣及獲取代辦費用,109年3月24日起至110年11月9日由許男刻意拆卸汽車牌照,將違規車輛行駛到談妥的地點,由周男配合逕行不實攔停舉發,再由許男拿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向監理機關繳納違規罰鍰、吊銷汽車牌照及重新檢驗車輛,領取新牌照上路。
檢方指出,車主免除3或6個月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無形利益,並以坊間租車每天2900元計算,加上免除移置保管費共圖利153萬7300元,許男每件可獲取1萬5000元代辦費用共6萬元。
桃園市警察局自檢發現此事,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周男、許男所為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但2人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法院審酌量處適當之刑。周男目前已停職。
2026/05/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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