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右)13日舉辦反惡罷說明會,台北市長蔣萬安(左)到場助講,呼籲民眾726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罷免票。(中時資料照片,黃世麒攝)
周姓男子民國114年不滿罷團在超商前連署,他高舉他手上飲品「妳要不要我潑妳讓妳知道這不是咖啡」、「好好的商業氣息被你們政治的環境給破壞」等語,
檢方認為,周男妨害他人為罷免案連署及恐嚇危害安全將他起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糾紛發生雙方都語氣激烈,罷團成員的言行氣場較周男毫不遜色,彼此針鋒相對之氣勢實屬相當,罷團並未顯露任何因此心生畏懼之意思,駁回檢方上訴,仍判周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周姓男子114年4月在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的超商消費時,見聞黃等4人在超商外進行罷免北市第11屆立法委員賴士葆之連署活動,竟因而心生不滿,高舉他手上所拿之飲品向黃稱「妳要不要我潑妳讓妳知道這不是咖啡」、「妳要我試嗎」等語,及持咖啡持續朝黃等4人走近。
罷免團體勸阻並要求周男向後退後,周向黃等4人咆哮稱「來阿,我一個打你們4個」等語,致黃等4人心生畏懼,經警方到場處理後,認定周男妨害黃等4人為上開罷免案之連署,移送法辦,檢方認為周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連署及《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將周男起訴。
一審判無罪,檢提上訴,高院二審認為,周男是因為見聞黃等4人於超商外占用騎樓進行罷免聯署活動行為,覺得對方行為影響超商做生意而提出質疑,並因不滿回復方式,才以言論且持手中飲品靠近,言論是對黃等人等回復方式予以反擊、爭辯與嗆聲。
高院認為,周男持手中飲品靠近為展示手中飲品並非咖啡,其為本案言論及行為難認有何恐嚇犯意,且自糾紛發生之始,雙方均語氣激烈,黃等4人言行氣場較被告毫不遜色,彼此針鋒相對之氣勢實屬相當,黃等4人並未顯露任何因此心生畏懼之意思,判決無罪。檢察官得上訴,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辦理。
2026/05/13 11: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300200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