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在小貨車內對女員工強行猥褻,還鬼扯是吃檳榔噴到口水,才遭鑑定出DNA殘留對方身上,遭法院打臉定罪判刑。(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家工廠蘇姓負責人,假借洽公之名,載女員工外出並於車內猥褻對方;蘇男雖辯稱僅是陪同就醫且未有侵犯舉動,甚至推諉其留在被害人衣物上採得自己DNA證據是因「噴到口水」,但高雄地方法院不採信其說法,法官認定蘇男犯後態度惡劣且試圖推諉,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於112年5月某日傍晚,駕駛小貨車再送被害人外出洽公,行經大寮區一加油站時,蘇男以等候律師為由,將車停放在站內隱密停車格,蘇男見有機可乘,撫摸被害人小腿,隨後又將頭部埋在被害人雙腿間摩擦並環抱其腰部。
被害人喝斥「不可以這樣」,但蘇男非但未收手,反而無視被害人反抗,強行撫摸其大腿與隱私處,甚至要求被害人觸摸自己下體,最後更動手解開被害人襯衫扣子觸碰其胸部;被害人受驚後不敢再上班,於隔日告知配偶報警。
偵辦期間,蘇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日是因為被害人聞到汽油味不舒服,他好心送其就醫並協助下車,質疑被害人夫婦藉此索要錢財;蘇男還辯稱,可能是在車內說話噴到口水,或是被害人隨意取得其檳榔渣塗抹在身上,才能磁極盜自己DNA,但法官認為,若僅是普通攙扶或口水噴濺,檢體位置不可能如此集中於私密處與鈕扣,顯見蘇男辯詞純屬臨訟卸責。
法官審酌,蘇男身為雇主,卻利用權力優勢侵害員工性自主權,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並產生恐懼反應,審理過程中毫無悔意,非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更不斷以歧視性言論指責被害人,態度傲慢,依法量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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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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