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若因家庭成員需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家庭照顧假,且今年起也放寬可以「小時」請,讓受雇者更容易運用。
不過,由於現行家庭照顧假中對於家庭成員的範疇,是依民法定義「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許多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照顧人員在照顧小孩時即便有親自照顧需求,仍不得請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今日表示,為了釐清疑義,去年底開始徵詢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衛福部等意見,今日已經正式發布通函,明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照顧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家庭照顧假規定。
黃琦雅也說,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照顧人力,依法具有行使負擔父母權利義務,如果在安置期間有請家庭照顧假需求,只要出具「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到社政單位,就可以申請證明來提供給雇主。
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行政主任張家茜表示,每年約有4600多名孩子因為照顧系統疏忽、身心虐待等必須到安置機構,其中有2000多個孩子到寄養家庭等類家庭照顧型態,因此也會有施打疫苗、就醫等需要,需要照顧者更多陪伴跟適應,這次擴大適用可以減輕許多寄養家庭的照顧負擔。
黃琦雅提醒,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的需求時,可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加以確認。
2026/05/12 19:36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37417&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