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閃婚4個月就翻臉!男控遭索108萬 法院一句話宣布婚姻無效

閃婚4個月就翻臉!男子指控遭索討108萬元,法院一句話宣布「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原本看似甜蜜的耶誕節閃婚,短短4月竟演變成法庭攻防。男子阿岳與女子小晴(均化名)於2024年耶誕節完成結婚登記,沒想到婚後感情急轉直下,雙方談離婚時更爆出金錢爭議。阿岳主張,兩人結婚程序根本不合法,提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根據判決內容,阿岳指出,當初兩人在耶誕節當天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書約上所載的兩名證人,他根本不認識,簽署婚約時兩人也都未在場,證人姓名甚至是由小晴自行填寫。之後雙方持該份書約前往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婚後不久,小晴頻頻要求離婚,還提出高額分手費要求,讓他質疑整起婚姻從頭到尾就存在重大瑕疵。

對此,小晴則辯稱,兩人交往期間感情穩定,阿岳曾多次表達結婚意願,甚至傳送「嫁給我」貼圖示愛。她表示,結婚書約及證人安排,阿岳全程知情且主導,婚後雙方還一起請婚假出遊,並以夫妻身分與友人見面,也獲得男方家族認同。她認為,男方是在離婚協議中,不願支付108萬元剩餘財產差額,才反過來否認婚姻效力。

法院審理時發現,小晴當庭坦承,雙方是在結婚當天早上前往便利商店影印結婚書約並簽名,書約上的兩名證人簽名,實際上也是由她代簽。直到完成登記兩天後,阿岳才首次見到這兩名證人。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再由雙方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所謂證人,不只是名字寫在文件上而已,還必須實際知悉雙方確有結婚意思,能見證婚姻真意。若僅掛名簽署,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真心締結婚姻,即不符法定要件。

法院認為,本案兩名證人在雙方簽署書約及辦理登記前,與男方毫無接觸,也未曾聯繫,更未親自確認雙方是否有結婚合意,顯然不具備法律上證人資格。雖然雙方已完成戶政登記,但因程序欠缺法定要件,依法「婚姻自始無效」。

2026/05/11 07: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001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