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張男背著妻子買春,判賠2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市一名張姓男董座,113年4月跟吳姓女子奉子成婚,只是婚後僅1年,張男常在外喝酒至半夜才回家,吳女查看張男通訊紀錄後,意外得知張男至有「老司機天堂」之稱的台中市益民商圈附近買春,且張男更與朋友討論要到泰國及越南等地的酒店嫖妓,心碎的吳女向張男請求1百萬精神撫慰金,台中地院審酌一切情狀,認為賠償2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吳女於113年4月23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女,但114年起,張男時常在外喝酒至半夜才回家,驚覺有異的吳女,使用兩人共用的電腦時,發現張男通訊軟體跳出嫖妓相關訊息,查閱後才得知,張男114年4月22日、4月24日,於益民商圈附近進行性交易。
此外,張男還與朋友多次討論要到泰國及越南上酒店、嫖妓,並有跟外國女性、酒店小姐聯繫,時常約好要點台、包紅包,吳女認為張男上酒店與酒店小姐玩樂,已是長期習慣,又和外人發生性關係,已侵害配偶權,請求1百萬精神撫慰金。
而台中地院一審時,張男主張吳女未經同意查看電腦,侵害隱私權及人格權,提出的證據違法,且雙方僅認識一個月奉子成婚,感情基礎薄弱,吳女也以冷漠態度對待,無故要求分房,婚姻關係貌合神離,請求酌減賠償金額。
法官考量一切情狀後,認定吳女提出的對話紀錄均有證據能力,張男性交易的行為已侵害配偶權,且屬情節重大,堪以採信,判張男賠償20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2026/05/11 11: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179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