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嘉瑩(圖左一)毒駕逃逸、拖行臨檢她的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 出所所長劉宗鑫撞擊施工護欄,導致劉傷重殉職,一審國民法庭判她死刑(林偉信攝)
女子陳嘉瑩(圖左一)毒駕逃逸、拖行臨檢她的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 出所所長劉宗鑫撞擊施工護欄,導致劉傷重殉職,一審國民法庭判她死刑(林偉信攝)
32歲女子陳嘉瑩毒駕逃逸、拖行臨檢她的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 出所所長劉宗鑫撞擊施工護欄,導致劉傷重殉職,一審國民法庭判她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11日下午2點30分首次開庭,提訊陳女,陳女否認殺人罪,稱她只構成過失致死罪,庭末,法官王耀興語重心長地說,不管陳女及律師爭執的罪名,但這案件都是一條人命。
民國113年9月30日,陳嘉瑩因毒駕在土城區金城路距新北地院約2 00公尺的路邊,拒絕劉宗鑫攔檢,拖行劉撞擊捷運施工護欄致死,一審國民法庭判她死刑,上訴後,高院二審開庭提訊陳女。
陳的律師拿出「113憲判8」的憲法法庭判決,主張陳女不是最嚴重的罪,不是直接故意殺人,只是偶發性的犯罪不能判處死刑,況且一審的量刑鑑定、有無教化可能性部分也有錯誤,不應該判處陳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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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5:5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304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