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喊冤「只是跑腿」…陸配曾任職中共黨政軍單位 申請在台定居遭否決

中國曹姓女子申請在台定居,但因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屬中共黨政軍單位,不予許可。圖為移民署外觀。記者翁至成/翻攝

中國曹姓女子申請在台定居,但內政部審查會認定,曹女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屬中共黨政軍單位,因此不予許可;曹女提訴願指她當時只是打雜,且在台育有1子,不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之虞,但行政院近日駁回訴願。

行政院近日公布訴願決定書指出,中國籍曹姓女子於民國104年2月獲許可來台居留,並獲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今年7月19日。

決定書表示,曹女去年8月申請在台定居,經內政部去年10月召開定居審查會決議,曹女因曾任職中國河南省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專員及「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主任等職,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決議不予許可,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

曹女則主張,她在98年與洪姓台灣配偶結婚,並於101年生子,在入境審查時就已據實告知相關職務是89年間學校畢業時所分配,只是跑腿及購買辦公用品等打雜工作,也順利取得來台居留證。

曹女還說,她任職的職務不是大陸委員會93年公告附件「對於『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事項說明」所列示大陸地區機關或團體,原處分有裁量恣意及違反行政程序法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且她在台育有1子,如不予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及違反人倫之虞。

原處分機關內政部則說,陸委會93年公告附件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適用範圍的函釋,但這項規定適用對象為台灣地區人民,無涉大陸人民。

內政部指出,且陸委會114年9月函復指出,「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是由新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是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轄下的街道辦事處,兩者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因此審查會決議不予許可,並無違法。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酌,依曹女於98年申請依親居留時出具「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經歷欄位內記載,曹女80年至85年間在「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辦公室擔任專員,90年至95年間於「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擔任主任。

審議委員會表示,曹女曾任職務屬於中共黨政軍單位明確,內政部定居審查會決議,曹女申請定居時未如實申報相關經歷,不許可其定居申請,另曹女疑有異常涉陸活動,因此原處分並無不妥。

審議委員會說,本案適用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規定;另曹女現持長期居留證,得依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未影響母子團聚等權益,因此應維持原處分。

2026/05/11 18:0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49573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