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修正案11日於法規委員審查,議員陳俞融認此舉替財團開減稅後門。(圖/陳俞融提供)
「台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修正案11日於法規委員審查,增列移轉第3人免(減徵)至期滿為止,但有議員認為此舉替財團開減稅後門,委員會決議照案通過。另近年公共工程屢延宕,會中建議市府滾動式檢討減免地價稅比例與年限,以利招商投資。
「台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經核定的直接用地,地價稅免徵5年;房屋稅則是在5年內減徵50%。市府提出修正草案今於法規委員審查。
市議員陳俞融提到,修正草案第4條與第5條,竟增列「於免徵(減徵)期間屆滿前,經主辦機關核定移轉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免(減)徵至期滿為止」。第6條更增列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營運資產時免徵契稅。
陳俞融質疑,民間機構參與公建案,本該具備承擔風險與長期營運的能力。如果原機構因經營不善或刻意將工程轉包套利,而在5年內移轉給第3人,為何「接手者」能繼續享受當初給予原機構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優惠?移轉後若公共服務品質下降,市府應建立課責機制,否則恐淪為擴大減稅漏洞。
地稅局長沈政安回應,本次修法主因係可減少公部門支出又能增進區域發展,強調非針對特定個案修法。
市議員李中則認為,近年來公共工程屢屢延宕,等到廠商蓋到好都已經超過5年免(減)徵,希望能夠延長期限。
法規委員會最後決議照案通過,附帶意見有兩點,包括一、提供市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際需求資料,供委員會參考。二、近來公共工程經常延宕,請市府滾動式檢討減免地價稅比例與年限,以利招商投資。
2026/05/11 17:4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3570-26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