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男子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收養妻子在越南產下的孩子,法官審酌後判准。(孫英哲攝)
彰化一名男子在其越南妻子返鄉產女1年多後,要將妻子及小孩接回台灣時,因越南當地要求須做親子鑑定,才驚知妻子生下的小孩竟非其親生,他雖感震驚,但他深愛妻子,也對小孩視如己出,遂向彰化地院聲請收養,日前獲法官判准,一家將在台團聚。
該名男子到庭陳述,其妻子在台灣懷孕,之後回去越南生產,1年多後,他想將妻子及小孩接回台灣,須辦理證件,越南要求須做親子鑑定,始發現小孩並非其親生,但他不介意,且從妻子在台懷孕後,及至小孩出生起迄今,所有相關費用及小孩的扶養費,皆由他所支付。
該男庭訊表示,妻子在越南生下的小孩在當地是由外祖母及阿姨照顧,但外祖母也經快60歲了,而阿姨也結婚了,又加上其妻已於去年即來台,他和妻子尚有另一位子女,所以希望能藉由收養程序,讓妻子在越南的小孩也能來台灣跟他團聚。
他強調自己基於對配偶的深厚情感,以及對孩子之疼愛與責任感,自始即將妻子在越南生下的小孩視如己出,在生活照顧、情感關懷及教育陪伴上,均以父親之角色自許;此外,他的妻子同意收養一事,雙方定有收養契約,依法聲請認可收養。
聲請人妻子到庭陳述,她同意收養,小孩一直認為聲請人是親生父親,在越南時通電話,小孩也曾表示很想念聲請人,以及也想要住在台灣。
法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訪視,發現雖過往該名小孩因疫情原因而居住於越南,但聲請人均會參與小孩日常生活,互動緊密,且聲請人也能依照當下情況適當給予小孩管教,可見聲請人具備適切照顧能力。該基金會建議法院裁定認可本件收養案,以及聲請人與妻子也應參與身世告知及親職教育等一系列課程,以提升正確認知及身世告知之適當方法。
法官審理認為,聲請人欲收養配偶所生之女,使被收養人可來台灣而有完整穩定之家庭生活,收養動機良善且堅定,若父女關係得以成立,將有助於提升被收養人與聲請人及其親屬間之情感連結,有利於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審酌後,認可聲請。
2026/05/10 16:0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000201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