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蕭姓男子因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又將對方性影像傳給另名網友詐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南一名蕭姓男子因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又將對方性影像傳給另名網友詐財,一審遭判刑後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雖就「引誘拍攝」部分改判無罪,但其餘犯行罪證明確,駁回上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蕭姓被告於2015年3月在網路認識當時14歲的甲女,明知對方未滿16歲,仍將人帶往台南永康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相隔數年後,蕭男又於2021年起化身「夢X妃」、「白X妃」等女性暱稱,在LINE、MESSENGER上結識另名韋姓網友,為取信對方,竟將甲女未成年時拍攝的裸露影像傳給韋男,謊稱是「本人自拍」。
韋男信以為真,自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間,陸續匯款36萬3620元至蕭男名下帳戶及其祖母帳戶,金錢全遭蕭男提領花用一空。事後韋男偶然結識甲女,比對照片後驚覺受騙,憤而報警。
全案一審依《刑法》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人性交罪、詐欺取財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交付少年性影像罪,分別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蕭男不服,以「已誠心認錯、有智能障礙、一週洗腎3次、眼睛快失明」等理由提起上訴,請求輕判甚至減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蕭男雖否認「引誘拍攝」犯行,此部分也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但性交及詐欺取財等行為罪證明確,且蕭男雖有身心狀況,卻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難認有「情輕法重」的酌減餘地,駁回此部分上訴。
法官審酌蕭男貪圖私慾,將少年性影像交付他人藉此訛詐金錢,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與精神傷害,最終就性交罪判刑7月、交付性影像等罪判刑1年6月,合併應執行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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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06:3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0900002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