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京華城弊案中,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被依圖利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而原本沈慶京被以1.8億元交保,起訴後台北地院裁定加保3000萬元。沈慶京雖以近1天時間籌到3000萬,但不滿被加保,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
根據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法官認為,沈慶京犯行明確,涉犯重罪,有逃亡理由。原交保時身有重病,但目前身體狀況、可用人脈、經濟支持等已不同,斟酌比例原則,考量檢方意見,原有保釋條件不足確保後續審判順利進行,因此加保3000萬元。使得沈慶京原本1.8億保金加上3000萬,來到一共2億1000萬元。
對於加保3000萬,沈慶京認為已經逾越比例原則,且他年事已高,身體狀況大不如前,也沒有能力逃亡更沒有逃亡動機,應撤銷原裁定。高等法院則認為,北院考量沈慶京已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及檢、辯雙方意見,再審酌相關卷證、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犯罪情節等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另北院衡量沈慶京的經濟狀況,有相當資產可供潛逃海外並於海外生活,因此命加保3000萬元,為發揮防止逃亡,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核屬適當且必要,又無新事由足以變更原裁定,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2026/05/09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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