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楊姓男子是酒駕慣犯,遭註銷駕照,又酒駕上路,以時速94.5公里闖紅燈把騎士撞死,又逃逸被逮;案件審理期間,還犯下酒駕被逮,行徑相當誇張,此案,楊男提議600萬想和解,但未履行分毫,一審被判14年有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刑度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因酒駕遭註銷駕照,2023年8月29日晚上仍酒駕上路,為閃避巡邏員警,竟以時速94.5公里闖紅燈把蘇姓騎士撞成重傷,送醫搶救不治。楊男肇事後逃逸,在案發地約744公尺處超商被警方逮捕,當下身上還有殘留噴濺碎玻璃。
經酒測,發現楊男酒測值高達0.60mg/L遠超法定標準,涉嫌酒駕肇事逃逸,被當場逮捕。
調閱前科紀錄,楊男曾在2018年酒駕遭判2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併科罰金2萬元,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檢方認為,他超速闖燈造成無辜騎士死亡,一度否認犯行,惡性重大。
此外,楊男案發後,又於2024年4月29日再次闖紅燈遭裁罰,2025年5月19日,去遊藝場喝酒,再次酒駕被逮;此外,雖表明願意賠償600萬元,但都未履行,又未能取得和解。
因此,一審法官認為,楊男毫無悔意,審理後,依據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處12年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4年有期徒刑。
此案,檢方認為,主張楊男因童年的成長背景,缺乏安全感,無法發展正面人生方向,種下不遵守規範的遠因,透過消極的方式即喝酒來補償,得做為責任刑應適度下修理由,恐有失公允,因此,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所為量刑並無不當,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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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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