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今於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一讀通過。記者李柏澔/攝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今於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一讀通過,本次審查重點包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將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定為未來核心方向,另也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負責整合、制定及推動資源循環政策。本次修正明定政府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以上主管擔任,代表國家對資源循環政策的決心。
當前全球資源危機及氣候變遷的嚴峻挑戰,國際社會普遍將「資源循環」視為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淨零排放承諾之關鍵途徑;歐盟亦於2020年公布「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明確揭示循環經濟應跳脫傳統廢棄物管理思維。
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在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周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修法內容包括提出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明確跨部會分工,並導入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循環採購及相關獎勵機制,建構有利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
行政院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制定職權時,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
不過立委林月琴、林淑芬等人所提修正草案認為,國家資源循環政策涉及跨部會,應由行政院長指定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督導相關部會研議、協商、評估、整合、制定及推動前條資源循環政策、措施。此外,官方委員應由相關部會首長或副首長擔任。
林淑芬說,法條中確實應該規定要由首長層級來參與,與會層級也代表國家對國家資源循環計畫的重視。
最後經委員討論後修正,資源循環推動會召集人由環境部部長擔任,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政府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以上主管擔任,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整體之四分之一。推動會的會議紀錄應對外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者不在此限。
立委盧縣一所提版本指出,委員組成也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且不得少於推動會人數的3分之1,但最後經討論同意將此刪除。
2026/05/06 14:0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48539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