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租車、借車小心了!陸最高法院「開門殺」新解釋曝光

陸最高法院公布「開門殺」司法解釋行為人負主責。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華社用戶端報導,大陸道路不時發生俗稱「開門殺」事故,即機動車輛貿然打開車門,碰撞其他人車肇事,各地法院追究責任莫衷一是,為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6日做出司法解釋,如果是租賃、借用機動車輛,是由使用人(開車門的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車主)、管理人(司機)只在損害發生時有過錯,才在過錯範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這個司法解釋對於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明確規定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一併請求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範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於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關於「開門殺」事故,大陸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以及按照商業第三責任險契約的約定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大陸《民法典》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司法解釋明確,「好意同乘」情形下,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2026/05/06 14:1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06002653-260409